证券代码:601228 证券简称:广州港 公告编号:2023-033
(资料图片)
债券代码:163743.SH、185817.SH、185969.SH、137626.SH、137812.SH、115012.SH
债券简称:20 粤港 01、22 粤港 K1、22 粤港 02、22 粤港 03、22 粤港 04、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6/20 - 2023/6/21 2023/6/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544,531,35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4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24,414,848.09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3/6/20 - 2023/6/21 2023/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page]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
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3 元人民币;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87 元
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8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
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低于 10%的,可以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page]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3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3052510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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